(2015)商梁民初字第00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杨守振与被告祝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守振,祝峰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0737号原告杨守振,男,197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祝峰,男,1977年8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慧敏,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守振与被告祝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杨守振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孟捷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殷刚、人民陪审员刘伯祥参加合议,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告杨守振系商丘市睢阳区金润磁控镀膜玻璃厂受雇人员,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原告杨守振是在商丘市睢阳区金润磁控镀膜玻璃厂新建工厂工作过程中受伤,并于2014年10月15日已被认定为工伤。本院认为,被告祝峰与原告杨守振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原告杨守振起诉被告祝峰,系被告主体资格错误,且原告杨守振受伤事实已被有关部门确认为工伤,应属工伤事故赔偿范围。原告杨守振起诉错误,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守振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孟 捷审 判 员 殷 刚人民陪审员 刘伯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蒋端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