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滕民初字第2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初字第2040号原告蒋某某,男,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胡某某(曾用名胡修芳),女,197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彭金河审 判 员  薛宝国人民陪审员  徐登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闵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