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滕民初字第2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初字第2040号原告蒋某某,男,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胡某某(曾用名胡修芳),女,197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彭金河审 判 员 薛宝国人民陪审员 徐登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闵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