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三初字第01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德才与被告孙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才,孙玉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三初字第01403号原告王德才,男,195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退休人员,住北票市。被告孙玉平,男,197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才与被告孙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德才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德才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德才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鑫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李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