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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城民一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袁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城民一初字第396号原告:袁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士远二0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崔 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