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城民一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袁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城民一初字第396号原告:袁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士远二0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崔 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