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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萧民初字第6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徐妙康与郑建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妙康,郑建娣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萧民初字第6099号原告徐妙康。委托代理人谢佳红。被告郑建娣。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妙康诉被告郑建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徐妙康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建娣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妙康撤回对郑建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徐妙康负担。审 判 长  瞿燕萍人民陪审员  徐玲仙人民陪审员  宣 浩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赵振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