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萧民初字第6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徐妙康与郑建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妙康,郑建娣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萧民初字第6099号原告徐妙康。委托代理人谢佳红。被告郑建娣。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妙康诉被告郑建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徐妙康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建娣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妙康撤回对郑建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徐妙康负担。审 判 长 瞿燕萍人民陪审员 徐玲仙人民陪审员 宣 浩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赵振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