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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速民终字第0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天津市侨桥置业有限公司与李岩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速民终字第07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侨桥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池荣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中华,天津德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岩。委托代理人石艳,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天津市侨桥置业有限公司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一初字第1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天津市侨桥置业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天津市侨桥置业有限公司认为,本案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上诉人现办公地点为天津市开发区第六大街××号,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应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李岩表示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同意原审法院裁定,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涉诉不动产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景 新代理审判员  邓晓萱代理审判员  田 雷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何日升速 录 员  李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