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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小企业信贷服务中心与郑海斌、夏妍、罗辉松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小企业信贷服务中心,郑海斌,夏妍,罗辉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335号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小企业信贷服务中心,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1009号兴隆大厦15层。负责人万国庆,总经理。被告郑海斌,男,197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夏妍,女,197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罗辉松,男,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小企业信贷服务中心与被告郑海斌、夏妍、罗辉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小企业信贷服务中心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郑海斌、夏妍、罗辉松50391.95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小企业信贷服务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郑海斌、夏妍、罗辉松银行存款50391.95元或其它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夏凯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