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狮执字第006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吴长和与王友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4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长和,王友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狮执字第00636-4号申请执行人:吴长和,男,1972年2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友谊,男,1967年3月18日生,汉族。关于吴长和与王友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狮民二初字第001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友谊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执行人王友谊在中国工商银行铜陵分行义安路支行的存款人民币2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姜慧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吴跃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