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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1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宋韦、任飞飞与杨书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铁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韦,任飞飞,杨书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铁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280号原告宋韦,男,197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原告任飞飞,男,198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杨书林,男,195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铁西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焦存玉,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勇,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韦、任飞飞与被告杨书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铁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宋韦、任飞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27元,减半收取263.5元,由原告宋韦、任飞飞负担。审判员  岳永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 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