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执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刘勤学与陈国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勤学,陈国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510号申请执行人刘勤学,男,196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国欣,男,196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2014)新民初字第4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23日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陈国欣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国欣的存款及收入(具体数额与期限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陈国欣的部分财产(具体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樊亚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武鹏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