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7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保定市志拓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中铁四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市志拓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702-1号原告保定市志拓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高新区大马坊乡大边坨村。组织构代码55189016-9。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周彬,河北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434号。法定代表人夏必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5月4月10日作出(2015)新民初字第70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被告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保定市志拓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9135.86元的冻结;二、解除担保人卢红文名下冀f1xxxx小型客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卢清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