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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夏执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牛翠娟与张海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牛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夏执字第199号申请人执行人牛某某,女,197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8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牛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牛某某于2012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被执行人张某某长期在外打工,下落不明,且经过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张某某在夏县农村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县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县支行均无存款,在夏县房产管理所没有房产登记信息,在夏县交警车管所也没有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牛某某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张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执行手段穷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和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退出执行程序操作办法(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夏民初字第1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张银生代理审判员  房文军代理审判员  张文艺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马 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