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景商初字第00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梅晓来与叶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晓来,叶忠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景商初字第00173号原告梅晓来。被告叶忠华。原告梅晓来诉被告叶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柯雅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梅晓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梅晓来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晓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6元,减半收取418元,由原告梅晓来承担。代理审判员 柯 雅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熊茜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