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绥民初字第00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8-03-1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初字第00448号原告刘某某,男,1962年7月13日生,汉族,绥德县名州镇人。被告高某某,女,1962年2月1日生,汉族,绥德县名州镇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小侠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马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