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执字第003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郊支行与杜其忠、王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7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郊支行,杜其忠,王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00315-7号申请执行人: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郊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天山大道南段1843号。组织机构代码67091578-7。被执行人:杜其忠,男,1976年11月1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霞,女,1983年3月24日生,汉族。关于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郊支行与杜其忠、王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狮民二初字第004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两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执行人杜其忠在中国建设银行铜陵分行卫民所的存款人民币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姜慧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吴跃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