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奎执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于善铎与韩文强、潍坊市富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善铎,韩文强,潍坊市富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奎执字第386号申请执行人于善铎。被执行人韩文强。被执行人潍坊市富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申请执行人于善铎诉韩文强、潍坊市富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奎民一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元。二、如无银行存款,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文智审 判 员 陈俊山审 判 员 韩 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书记员 刘 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