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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颍执字第6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安徽电力颍上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与叶士海为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电力颍上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叶士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颍执字第683-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电力颍上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颍上县404线北侧,组织机构代码72853782-0。法定代表人:朱世忠,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叶士海,男,出生年月不祥,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杨湖镇菜市街,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5xxxxx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2)颍民二初字第0010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叶士海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465.38元划拨至颍上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颍上支行(账号:1311044029000144xx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邵修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