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民终字第06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张雯与廊坊开发区东方大学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雯,廊坊开发区东方大学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64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雯,女,1980年6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文(张雯之夫),1980年4月2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廊坊开发区东方大学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大学城内。法定代表人刘建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茂海,男,1967年8月17日出生。上诉人张雯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通民初字第026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雯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雯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雯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廊坊开发区东方大学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张雯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 峙代理审判员 张 弘代理审判员 赵 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陈雁书记员高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