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三初字第7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刘垒与刘永川、山东万向物流有限公司、邯郸市华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垒,刘永川,山东万向物流有限公司,邯郸市华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三初字第750-1号原告刘垒,男,199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永川,男,1979年8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山东万向物流有限公司。被告邯郸市华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垒诉被告刘永川、山东万向物流有限公司、邯郸市华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刘永川驾驶的鲁M*****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刘永川驾驶的鲁M*****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建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赵中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