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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沥民二初字第1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广东荣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泉州市洛江区康丽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沥民二初字第162-2号原告:广东荣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万维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华阳,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黄一鸣,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该公司员工。被告:泉州市洛江区康丽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赖连昌。原告广东荣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洛江区康丽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5年4月28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按和解协议付清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荣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因原告申请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4.6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原告预交的保全费351.73元,在本裁定生效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回原告。审判员  朱劲雄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黄生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