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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8-04-24

案件名称

游某某与刘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某某,刘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526号原告:游某某,男,1954年3月21日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委托代理人:燕筱林,江西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199310753265。被告:刘某某,男,1968年9月25日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游某某诉被告刘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游某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游某某承担2150元,退回原告游某某2150元。审 判 长  廖如荣人民陪审员  许裕俊人民陪审员  胡明哲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陶媛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