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都执字第0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张红霞与沈万军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都执字第0664号申请执行人张红霞,居民。委托代理人徐益峰,上海厚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沈万军,居民。申请执行人张红霞与被执行人沈万军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都民特字第0000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本案所涉标的物现下落不明。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待发现本案所涉标的物时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本案所涉标的物暂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4)都民民特字第00004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所涉标的物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洪 星审判员 王兆华审判员 张登太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