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开执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周慧芳、李方安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慧芳,李方安,许建新,周金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菏开执字第146号申请执行人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菏泽市中华路789号。法定代表人时伟,董事长。被执行人周慧芳。被执行人李方安。被执行人许建新。被执行人周金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慧芳、李方安、许建新、周金生债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菏开商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给付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菏开商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石 军审 判 员 宋时灿代理审判员 葛广科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秋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