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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河基民二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盘锦圣凯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盘锦油隆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锦圣凯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盘锦油隆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河基民二初字第00008号原告:盘锦圣凯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盘锦市兴隆台区兴油支路76号。法定代表人:栾福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车忠丽,盘锦圣凯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盘锦油隆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惠丰小区法定代表人:赵守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盘锦圣凯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盘锦油隆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锦圣凯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盘锦油隆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文学代理审判员  吕铁文代理审判员  刘 欣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晨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