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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执字第002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与邬月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邬月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00297-1号申请执行人: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石城大道2383号。组织机构代码67091585-9。被执行人:邬月华,男,1971年1月31日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2月6日作出(2015)狮执字第0029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邬月华银行存款,现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邬月华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人民币23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姜慧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吴跃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