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东刑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刘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东刑初字第15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农民,家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曾因故意伤害于2008年3月20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月14日被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09年12月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2月19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日被逮捕。现押金华市看守所。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金东检刑诉(2015)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又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4年12月17日凌晨,被告人刘某在金华市婺城区江南开发区金磐风尚酒店自己所开的8710号房间内,容留陈某吸食毒品。2、2014年12月18日凌晨,被告人刘某在金华市江南开发区金磐风尚酒店自己所开的8608房间内,容留余某(1998年3月15日出生)、朱某甲、陈某等人吸食毒品。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供认不讳,并有被告人刘某的户籍证明及供述;侦破经过;证人陈某、朱某甲、余某、朱某乙的证言;金华市金磐风尚酒店住宿及押金凭证;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检查笔录及照片;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08)婺刑初字第842号刑事判决书;金华市看守所出所登记表;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证据合法有效,并能相互印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他人系吸毒人员,仍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犯有前科劣迹,且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9日起至2015年7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肖兵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傅晓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