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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民初字第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徐州顺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正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顺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正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初字第840号原告徐州顺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新区黄河西路汉泉山庄物业服务处。法定代表人程明刚,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王正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顺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正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顺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顺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徐州顺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小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厉婉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