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4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朱麟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曹曙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麟,曹曙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4854号原告朱麟,男,195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陈亮,上海市傅玄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立人,上海市傅玄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曙弟,男,196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吴军。委托代理人王运建,上海达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麟与被告曹曙弟、袁京卫、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简称平安财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徐剑虹代理审判员 张恩健人民陪审员 毛秀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陶娴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