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中法刑执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李道抢劫罪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海中法刑执字第321号罪犯李道。现在海南省美兰监狱服刑。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4日作出(2012)浦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道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刑期自2011年8月22日起至2016年8月21日止。罪犯李道于2012年3月5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于2014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以罪犯李道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道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李道自2012年7月至2014年10月,累计考核28个月,共获得综合表扬6个。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罪犯李道应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该犯在服刑期间已主动履行完毕;该犯为病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缴款单据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道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计算有误,本院予以纠正,扣减罪犯李道的减刑幅度一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道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11年8月22日起至2015年8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蒙国丰审判员 唐 平审判员 林 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冯 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