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化法执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进源与被执行人张权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进源,张权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执字第222号申请执行人李进源,男,汉族。法定代理人李习兴,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权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李进源与被执行人张权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茂化法民三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告张权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12519.1元给原告李进源。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短期内没法执结本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短期内没法执结本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化法执字第22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昭光审 判 员 潘洪辉代理审判员 邹大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钟东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