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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托民初字第1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告党风翔诉被告刘波、韩雪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风翔,刘波,韩雨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托民初字第1197号原告党风翔,男。被告刘波,男。被告韩雨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党风翔与被告刘波、韩雨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党风翔于2015年5月6日以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党风翔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党风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8元,由原告党风翔负担。审判员  李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蒋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