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托民初字第1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告党风翔诉被告刘波、韩雪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风翔,刘波,韩雨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托民初字第1197号原告党风翔,男。被告刘波,男。被告韩雨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党风翔与被告刘波、韩雨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党风翔于2015年5月6日以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党风翔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党风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8元,由原告党风翔负担。审判员 李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蒋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