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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敦林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张继承与宋文龙、陈书玲追索劳动报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继承,宋文龙,陈书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敦林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张继承,男,1973年1月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敦化市。被执行人宋文龙,男,汉族,个体,住敦化市丹。被执行人陈书玲,女,1973年3月21日生,汉族,敦化市丹江街御香阁酒楼业主,住敦化市。本院在执行张继承与宋文龙、陈书玲追索劳动报酬纠纷(2014)敦林民初第328号一案中,因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人债权未能受偿,申请执行人张继承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宋文龙、陈书玲夫妻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2014)敦林民初字32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当事人可申请对该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席学春审判员  申恩德审判员  彭守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冯晓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