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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涪执字第1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牛锐与仇建、曹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锐,仇建,曹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涪执字第1911号申请执行人牛锐,女,1989年出生,汉族,四川省广汉市人,住四川省广汉市。被执行人仇建,男,1979年出生,四川省绵阳市人,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曹琳,女,1985年出生,汉族,四川省平武县人,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牛锐申请执行(2014)涪民初字第564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仇建、曹琳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评估、拍卖。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马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