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执民字第1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陈晓东与杨志玲、杨苏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晓东,杨志玲,杨苏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浦执民字第1780号申请执行人陈晓东。被执行人杨志玲。被执行人杨苏芳。本院在执行陈晓东与杨志玲、杨苏芳(2015)金浦执民字第178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浦执民字第178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永喜审判员 何俊达审判员 张一将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严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