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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执民字第1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陈晓东与杨志玲、杨苏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晓东,杨志玲,杨苏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浦执民字第1780号申请执行人陈晓东。被执行人杨志玲。被执行人杨苏芳。本院在执行陈晓东与杨志玲、杨苏芳(2015)金浦执民字第178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浦执民字第178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永喜审判员  何俊达审判员  张一将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严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