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保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刘容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容,王忠琴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保字第00065号申请人:刘容,女,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申请人:王忠琴,女,195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申请人刘容以情况紧急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合法权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为由,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忠琴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刘容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容向本院提出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财产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王忠琴所有的价值40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刘容位于重庆市江津区鼎山大道738号雍山郡45幢1-2-2号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连婧妤审判员 程 鹏审判员 谢钦羽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陈巧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