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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民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允海与陈瑞金、陈金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允海,陈瑞金,陈金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307号原告李允海,男,197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华安县。委托代理人邹景阳,华安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瑞金,男,1968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漳平市。被告陈金泉,男,197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漳平市。原告李允海与被告陈瑞金、陈金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以同被告陈瑞金、陈金泉庭外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允海撤回对被告陈瑞金、陈金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13元,由原告李允海负担。审判员  李卫群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高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