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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民初字第2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嘉民初字第2704号原告王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法颂(一般授权代理),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言自(一般授权代理),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甲诉被告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及委托代理人王法颂,被告武某及委托代理人王言自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甲诉称,原、被告婚初夫妻感情一般,最近几年来,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分歧并产生矛盾,久而久之,双方感情产生变化并最终破裂,被告自2014年农历正月初五回娘家居住后没有任何联系,原告于2014年2月25日向法院提出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一直分居生活,已没有和好可能。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夫妻财产依法分割。被告武某辩称,同意离婚,被告要求婚生子女由被告抚养,原告依法支付抚养费,夫妻财产依法分割。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2年农历12月24日按农村习俗举行仪式后同居生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女孩王某乙(现随被告生活),于××××年××月××日生育男孩王某丙(现随原告生活)。婚后多年来夫妻感情尚可,自2013年中秋节后,被告发现原告手机中有与她人的暧昧信息,为此双方时有争吵。2014年农历正月份被告回娘家居住,期间经原告看望、劝叫被告未回。原告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本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后,双方一直分居生活至今。原告认为双方无和好可能,再次起诉来院。审理过程中,被告表示同意离婚。另查明,被告在原告处的个人财产有:四组合橱一套、菜橱一件、五斗橱一件、写字台一件、高低高一套、布艺沙发一套(含单人两件、双人一件)、玻璃茶几一件、21英寸彩电一台、飞鸽牌缝纫机一台。原、被告的共同财产有:洗衣机一台(价值800元)、隆鑫牌摩托车一辆(价值4200元)、农用三轮车一辆(价值2800元)、婚后建造的配房两间及大门一间(价值1万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已记录在卷,原告提供的(2014)嘉民初字第387号民事判决书在案为凭,均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曾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本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后,双方并未和好并一直分居生活,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被告也同意离婚,可见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因原、被告婚生女孩王某乙现随被告生活,婚生男孩王某丙现随原告生活,为不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且考虑到被告已做了结扎手术,婚生男孩由原告抚养,婚生女孩由被告抚养为宜。鉴于原、被告婚生子女年龄悬殊不大,且原告表示若其抚养男孩,被告抚养女孩,不要求被告另外支付抚养费,本院予以准许。被告主张的个人财产,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该部分财产应归被告所有。关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财产价值确定洗衣机一台、农用三轮车一辆归原告所有,隆鑫牌摩托车一辆归被告所有,所建配房两间及大门归原告所有,由原告给付被告财产折款5000元。原告主张的其他共同财产,未有证据证实现实存在,且被告不予认可,本院不予认定。被告主张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涉及村集体权益,本案不宜处理。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甲与被告武某离婚。二、婚生男孩王某丙由原告王某甲抚养,婚生女孩王某乙由被告武某抚养。三、被告武某在原告王某甲处的个人财产四组合橱一套、菜橱一件、五斗橱一件、写字台一件、高低高一套、布艺沙发一套(含单人两件、双人一件)、玻璃茶几一件、21英寸彩电一台、飞鸽牌缝纫机一台归被告武某所有,由原告王某甲于判决生效后10内交付。四、夫妻共同财产洗衣机一台、农用三轮车一辆、所建配房两间及大门一间归原告王某甲所有,隆鑫牌摩托车一辆归被告武某所有,另由原告王某甲给付被告武某共同财产折款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内交付。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衍奎审 判 员  王中喜人民陪审员  张传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董钰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