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应城民初字第00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应城民初字第00208号原告王某。被告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谭晓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曹文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