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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应城民初字第00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应城民初字第00208号原告王某。被告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谭晓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曹文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