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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蜀调确字第00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李志强、童新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志强,童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调确字第00232号申请人:李志强,男,1989年10月4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肥东县。申请人:童新,男,1988年7月5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受理申请人李志强、童新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李志强、童新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5月6日经合肥市蜀山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李志强于2015年5月6日赔偿童新车辆维修费、误工费、交通费、物损等共计1850.00元整。(已赔付)二、李志强于2015年5月6日赔偿童新医药费2010元整。(已赔付)三、双方自愿签字,此事就此了结,互不追究。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余慧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