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吴某与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470号原告:吴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马瑞春,天长市汊涧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王某,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吴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诉前调解。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申请撤回诉前调解,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诉前调解。代理审判员 乔福香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张相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