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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郧阳执字第00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郑兴富与何爱军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兴富,何爱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郧阳执字第00123号申请执行人郑兴富,1967年8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何爱军��197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郑兴富与被执行人何爱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14)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5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何爱军至今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郑兴富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何爱军银行存款(或合法收入)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言厚审判员  贺兴涛审判员  段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 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