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1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白志斌与深圳观澜高尔夫球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志斌,深圳观澜高尔夫球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15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白志斌,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山西省绛县。委托代理人:刘昕,广东宝城(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观澜高尔夫球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法定代表人:朱鼎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孝年,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冀玉婷,法务助理。上诉人白志斌与上诉人深圳观澜高尔夫球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观澜高尔夫球会)因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均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观劳劳初字第6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准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在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问题是四个方面,一是观澜高尔夫球会应支付白志斌加班工资的数额;二是观澜高尔夫球会应否支付白志斌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三是观澜高尔夫球会应支付白志斌未休年休假工资的数额;四是观澜高尔夫球会应否支付白志斌律师费。对于第一个问题,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观澜高尔夫球会支付白志斌2012年7月至2014年6月加班工资差额7205.60元,观澜高尔夫球会对该事项未提起上诉,白志斌上诉主张加班工资差额为15344.68元。本案中,白志斌在一审庭审中主张每周上班6天,每周工作共计40小时,其中5天每天上班6小时,1天上班10小时,法定节假日上班每天6小时。观澜高尔夫球会认可白志斌该项主张。本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实行每周上班6天,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时制度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认为劳动者有工作日工作时间超出8小时的时间即为加班,劳动者法定节假日上班应当认定为加班,并计发加班工资。按照上述认定,白志斌除法定节假日上班需计发加班工资外,其他时间因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而不存在加班。据此核算,观澜高尔夫球会不存在欠发白志斌加班工资的问题。原审法院判决观澜高尔夫球会支付白志斌加班工资,观澜高尔夫球会未提起上诉,故本院予以维持。白志斌上诉要求更高数额的加班工资,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对于第二个问题,即解除劳动关系的事项,本案中,白志斌正常上班至2014年7月1日,此后未再上班。白志斌主张公司口头通知其不用上班,观澜高尔夫球会于2014年7月14日发出通知,以白志斌自7月1日起旷工为由,对其按自动离职处理。本院认为,就白志斌2014年7月1日后未上班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均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各自的主张,鉴于双方当事人的劳动关系已实际解除,本案可视为经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依照法律规定,观澜高尔夫球会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故其上诉要求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理由不能成立。白志斌要求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对各自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对于第三个问题,即年休假工资事项,白志斌上诉主张更高数额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其未提出具体的上诉理由,亦未对未休年休假工资数额提出计算方法,在仲裁中,观澜高尔夫球会主张按5天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本院认为,白志斌入职时间未满10年,双方劳动关系在2014年7月实际解除,依照法律规定,其计算2014年未休年休假工资的天数不到5天,因观澜高尔夫球会主张按5天计算,故可以按5天计算。白志斌月标准工资为2430元,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数额为1117.24元。原审法院确定的数额准确,本院予以维持。白志斌上诉要求更高数额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对于第四个问题,即律师费事项,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白志斌实际支出的律师代理费和其在本案中的胜诉比例,确定由观澜高尔夫球会支付其律师费2393.71元,原审法院的处理符合《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本院予以维持。观澜高尔夫球会要求不支付律师代理费,白志斌要求更高数额的律师代理费,均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审判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观澜高尔夫球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彭 安 明审判员 许 炎 兴审判员 陈 雅 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胡刚(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