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双民初字第00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王某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双民初字第00222号原告王某甲,女,1939年12月23日出生,满族,住朝阳市龙城区。委托代理人郭伟,朝阳朝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乙,男,194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委托代理人王某己(王某乙之妻),女,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被告王某丙,男,195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米某(王某丙之妻),女,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王某丁,女,1965年11月4日出生,满族,住朝阳市双塔区。被告王某戊,男,195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委托代理人侯继军,辽宁翰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张爱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宋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