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一中行监字第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刘建利诉北京市门头沟区残疾人联合会生活补助金变更决定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5)一中行监字第72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建利,男,1964年6月4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门头沟区残疾人联合会,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大街58号。法定代表人范根源,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范翔,北京范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刘建利因与北京市门头沟区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门头沟残联)生活补助金变更决定一案,不服本院(2014)一中行终字第72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再审申请人刘建利称,依据《北京市残疾人生活补助办法》的通知第一条第(二)项和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再审申请人为残疾人,残疾类别为视力残疾,残疾等级为一级,应按照低保标准每月领取残疾人生活补助金(580元)。原审判决虽然撤销了门头沟残联于2013年9月作出的关于将刘建利北京市残疾人生活补助金由每月580元变更为每月100元的决定,但是未判决依据上述政策给予恢复。故请求再审改判支持其原审的全部诉讼请求。被申请人门头沟残联辩称,刘建利原先是根据《北京市残疾人生活补助办法》,从2012年5月起每月领取520元的补助。但是从2013年7月起,刘建利领取了民政部的补助,所以门头沟残联就将他的补助调整到了100元。我方同意原审判决。二审结束后,门头沟残联给了刘建利答复,刘建利要是不服这个答复,其可以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北京市残疾人生活补助办法》第八条规定,(一)残疾人生活补助金实行半年度审核制度;(二)享受生活补助的残疾人,应在每年1月1日-20日和7月1日-20日,持《审核证》、享受低保待遇的持《低保领取证》、未享受低保待遇的持失业、无稳定性收入证明到街道、乡镇残联办理享受生活补助的审核手续;(三)未经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从审核的次月起停发生活补助金。依据上述规定,残疾人生���补助金的领取,需经区县残联进行审核确定。本案被诉的变更决定被撤销后,门头沟残联应该对刘建利的北京市残疾人生活补助金重新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故原审判决对于刘建利提出的要求门头沟残联按照低保标准给付其2013年11月至2014年2月残疾人生活补助金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刘建利提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你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