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城法执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张金兰与李金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兰,李金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城法执字第535号申请执行人:张金兰,女,197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金娇,女,196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张金兰申请执行李金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清城法民四初字第5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调解书所确定:被执行人李金娇在2015年2月11日前一次性支付所欠工资2716元给申请执行人张金兰;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执行人李金娇承担。因被执行人李金娇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张金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执行听证,查明被执行人已于2015年4月10日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清偿欠款500元,现尚欠工资款2216元及垫付诉讼费25元,合共2241元。经执行听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工资款2216元及垫付诉讼费25元,合共2241元,定于从2015年5月起每月10日偿还500元,直至还清为止。另外,垫付诉讼费25元在2015年5月10日一并支付。本院认为,由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其内容合法,本院予以确认,被执行人应依约履行。为此,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清城法执字第53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上述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文飞审判员 冯瑞锋审判员 温敏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林 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