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城民初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凤杰诉被告石劲洁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风杰,张娟,石劲洁,贾永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庆城民初字第554号原告张风杰原告张娟原告代理人韩振洋,甘肃陇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劲洁被告代理人陈震,甘肃陇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永明委托代理人尚鹏飞,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风杰、张娟与被告石劲洁、贾永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风杰、张娟与2015年5月6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风杰、张娟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风杰、张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审 判 长 张艳玲人民陪审员 麻毅逵人民陪审员 贺 琼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小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