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执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滦平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李本鑫行政处罚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滦平县国土资源局,李本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滦执字第452号申请执行人滦平县国土资源局。被执行人李本鑫。本院在执行��请执行人滦平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李本鑫行政处罚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滦执字第452号申请执行人滦平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李本鑫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朴金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曹树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