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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突民初字第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王义顺与刘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义顺,刘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突民初字第804号原告王义顺,男,195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突泉县。被告刘森,男,196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突泉县。原告王义顺诉被告刘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6,0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庞玉波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义顺、被告刘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刘森于2013年1月25日向原告王义顺借款人民币6,000.00元,为原告王义顺出具欠据一枚。现原告王义顺向被告刘森主张偿还借款,被告刘森拒绝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森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王义顺借款人民币6,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被告刘森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庞玉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白晶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