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临於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吴某甲与赵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赵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於民初字第52号原告吴某甲(曾用名赵家圯)。法定代理人吴某乙。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甲诉被告赵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甲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甲以自行行使处分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吴某甲负担。审判员 郑 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邹家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