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克执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立国与孙连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国,孙连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克执字第728号申请执行人王立国,男,1976年9月6日出生。被申请执行人孙连军,男,1965年9月10日出生。王立国申请执行孙连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克民初字1469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执行人孙连军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学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郭永新 来源:百度搜索“”